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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表示,此类通过“屏幕共享”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,已违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。此外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,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,构成数罪的,应当依法予以并罚。 石景山法院提醒,消费者通过中介购票时,需重点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,尤其要注意支付环节的安全,坚决不开启屏幕共享功能,无论对方以“退款验证”“账户解冻”还是“信息核对”为由,都不能同意开启屏幕共享,若遇可疑情况,可直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或反诈热线咨询。同时,可在手机上安装“国家反诈中心”App,开启来电预警和短信预警功能,以准确识别并预警最新的诈骗来电、诈骗短信并让警方及时收到反诈骗预警。 此外,消费者不应脱离官方平台进行支付,警惕扫码付款、私加QQ或微信交易,下载票务软件时,应禁止访问通讯录、相册,最小化个人信息暴露,勿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证照片、银行卡信息,启用登录异常提醒和双重验证,强化账户安全。 迟迟不出票警惕是欺诈 此前,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向某票务公司支付7140元购买了3张演唱会门票。购票时,该公司承诺“一周内出票”,但到期后却以“票源紧张”“需协调主办方”为由多次拖延,直至演唱会举办前一天,才向徐女士发送座位号等信息。然而,徐女士到场后刷身份证却无法入场,主办方经系统核查无对应身份信息,证实为假票。 对此,徐女士以“消费欺诈”为由提起诉讼,主张对方退还票款并支付三倍赔偿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徐女士的诉求,判决票务公司退还门票价款并另行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21420元。 法官解释称,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,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,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,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,则按500元计算。 “消费者若遭遇“迟迟不出票”或发现购票后无法入场,需警惕消费欺诈,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权益,避免损失扩大。”法官提醒,发现被骗后立刻联系支付平台申请紧急止付,金额过大需立即报警。同时,应及时固定证据,保存聊天记录、付款凭证、对方账号信息,截图诈骗者社交账号主页及收款实名信息等。 需注意的是,微信聊天记录需保存原始载体,转账凭证应包含交易单号、收款方实名信息等关键字段,打印带银行电子签章的转账凭证。若已收到假票,拍摄票面照片及入场失败视频作为证据。最后,可多渠道进行投诉与报警,线上可通过“国家反诈中心”App或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提交材料;在闲鱼等交易平台发起投诉,申请信息披露和冻结对方账户。 针对相关平台出现的监管不足问题,石景山法院建议,电商平台要落实监管责任,对高流量票务卖家实施保证金制度,出现票务合同诈骗事件时优先赔付消费者损失;通过大数据识别同一账号高频抢票等异常购票行为,自动触发人工审核;针对演出旺季等重要节点完成票务监管系统升级,重点打击“代抢+转卖”新型黄牛模式。 |